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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3号 磺胺甲恶唑反倾销立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 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恶唑,也称磺胺甲基异恶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C10H11O3N3S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恶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恶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三、 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 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 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 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 本次调查自2006年6月1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7年6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7年12月16日。 八、 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 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740 传 真:86-10-65198172、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 话:86-10-65198184、65198190、65198070 传 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商务部 2006年6月16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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